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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焕杰、卢佳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12刑初213号
案件名称卢焕杰、卢佳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焕杰;卢佳城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12刑初21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焕杰,男,1968年1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浙江省慈溪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俞艳霜,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佳城,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县,汉族,大专文化,淘宝店经营者,住浙江省慈溪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乐永,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二部刑诉〔2020〕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焕杰、卢佳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焕杰及其辩护人俞艳霜、被告人卢佳城及其辩护人陈乐永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卢焕杰伙同被告人卢佳城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在淘宝网站开设的“梦佳电器”和“LSS奋佳电器”店铺销售假冒“FLYCO飞科”品牌的剃须刀,被告人卢焕杰负责进货并根据订单情况发货,被告人卢佳城负责接单,销售金额共计42万余元。

2019年8月20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二被告人居住的浙江省慈溪市内扣押假冒“FLYCO飞科”品牌的剃须刀63只(货值金额约2000元),后又在被告人卢焕杰承租的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荷叶弄23号出租房内查获假冒“FLYCO飞科”品牌的剃须刀4880只(货值金额21万余元)。

经鉴定,涉案剃须刀系假冒“FLYCO飞科”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卢焕杰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同日,被告人卢佳城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焕杰、卢佳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卢焕杰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有被告人卢焕杰、卢佳城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黄某、许某等人的证言,假冒剃须刀照片、仓库现场照片等,商标注册证、品牌鉴定报告,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淘宝网店销售后台数据光盘,身份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焕杰、卢佳城合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卢焕杰、卢佳城对其中库存价值21万余元的商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卢焕杰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被告人卢焕杰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卢焕杰的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卢佳城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卢佳城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卢焕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对被告人卢佳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焕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止。

以上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卢佳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暂扣在公安机关的假冒“FLYCO飞科”品牌的剃须刀、半成品、配件、包装盒、说明书、售后服务卡等,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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