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64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露,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丰隆电器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小商品市场新六区71、73号。
经营者:朱二纲。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丰隆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