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542号原告:王文明,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鑫辰灯饰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东建材灯饰广场B座2楼北厅252号。
经营者:穆庆凡,男,汉族,1988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城关乡五里井村273号。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炫豪灯饰厂,经营场所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庆德路5号第二卡。
经营者:苏德兴。
原告王文明与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鑫辰灯饰商行(经营者穆庆凡)、中山市横栏镇炫豪灯饰厂(经营者苏德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王文明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明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