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知民初23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20752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210962032。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710012933。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思璇小吃店,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江北金环小区第7幢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65PY4R8J。
经营者:聂茂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贵天,四川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210533426。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思璇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宜宾市翠屏区思璇小吃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