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4刑初18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顺荣,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闻娥,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玟,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刑诉[202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顺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洪亮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游顺荣、辩护人林闻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6日,被告人游顺荣、同案人陈映玲(已判决)委托同案人蒋彩云(已判决)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一无牌皮具厂加工生产标有“JANSPORT”注册商标的背包。
2018年7月31日,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该无牌皮具厂,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标有“JANSPORT”注册商标的背包1400个。
经鉴定,涉案的标有“JANSPORT”注册商标的背包均为假冒产品。
经价格认定,涉案的1400个背包总价值人民币558600元。
2019年7月23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抓获被告人游顺荣。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游顺荣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为被告人游顺荣具有部分如实供述、起主要作用的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游顺荣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游顺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辨称其不是起主要作用,只是从犯。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顺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提出:1.被告人游顺荣是因为妻子陈某怀孕,游顺荣才开车送陈某去工厂及运送材料等,游顺荣去工厂是因为自己的品牌需要查看进度,并非特意去看侵权产品,在其中只是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2.被告人游顺荣的犯罪情节轻微,涉案侵权产品没有流入市场,没有影响到正品的市场占有份额,社会危害性低,犯罪数额不属于“情节严重”,鉴定价格比实际的市场价格偏高;
3.被告人游顺荣的家庭困难,有父母及刚出生的小孩要抚养;
4.被告人游顺荣的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是偶然犯罪,没有前科,犯罪情节较轻。
建议对被告人游顺荣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6日,被告人游顺荣、同案人陈映玲(已判决)委托同案人蒋彩云(已判决)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一无牌皮具厂加工生产标有“JANSPORT”注册商标的背包。
2018年7月31日,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该无牌皮具厂,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标有“JANSPORT”注册商标的背包1400个。
经鉴定,涉案的标有“JANSPORT”注册商标的背包均为假冒产品。
经价格认定,涉案的1400个背包总价值人民币558600元。
2019年7月23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抓获被告人游顺荣。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9月11日,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本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15日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7月23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抓获被告人游顺荣。
3.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穗花工商移字[2018]10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证据资料移送清单、现场笔录及公安机关的《案件管辖通知书》,证实: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9月11日向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的狮岭镇前进村一皮具厂蒋彩云假冒注册商标一案,经审查,该案符合移送接收条件。
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狮岭派出所管辖;
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本案的有关证据资料(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文书、证据复制提取单、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标有“JANSPORT”的背包1400个)移送花都区公安分局。
4.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蒋彩云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证实:蒋彩云的行为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有关证据材料移动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依法进行处理。
5.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穗花工商大队扣字[2018]A43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实:对标有“JANSPORT”商标的背包1400个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自2018年7月31日至2018年8月29日。
附扣押清单一份及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一份。
6.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及扣押物品清单1份,证实:2018年7月31日,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对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新谢屋一间皮具厂进行现场检测,发现蒋彩云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备查,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生产标有“JANSPORT”标识的背包。
执法人员现场起获标有“JANSPORT”标识的背包1400个,并依法予以扣押。
附扣押清单。
7.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穗花工商大队解字[2018]A43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实:自2018年8月27日起对标有“JANSPORT”商标的背包1400个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8.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资料查询证明,证实:2018年7月31日,经查询,未找到经营者“蒋彩云”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前进新谢屋三巷8号设立生产皮具背包的工商登记资料。
9.“JANSPORT”的商标注册证,证实:“JANSPORT”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含背包类)、核定使用商品(第22类)。
注册人为美国简某服装公司。
10.上海秉鑫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标有“JANSPORT”商标的背包(1400个)为侵犯简某服装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简某服装公司从未授权蒋彩云生产或销售带有其商标标识的产品。
11.上海秉鑫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查处销售侵犯“JANSPORT”商标专用权的请求书、承诺书、介绍信,证实:上海秉鑫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受简某服装公司委托,负责涉嫌侵犯“JANSPORT”等知识产权事宜。
12.上海秉鑫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实:上海秉鑫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国际经济信息咨询、科技信息咨询、投资咨询、贸易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信息咨询。
13.商标注册证,证实:商标GULU&MILU的注册人是陈某,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动物皮、书包、背包、钱包(钱夹)、手提包、旅行包、公文包、行李箱、伞、手杖(截止)。
14.商标注册证,证实:商标JAMSPORTSUPEREAK(简运动)的注册人是游顺荣,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18类为动物皮、行李箱、书包、背包、钱包(钱夹)、手提包、旅行包、公文包、伞、手杖(截止)。
15.同案人陈某提供的单据复印件,证实:货品数量共1600个,每个28元,下单时间2018年5月26日。
16.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游顺荣所有的Meitu手机1台。
17.公安机关出具的侦查工作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7月23日,游顺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游顺荣被抓获时随身的手机被扣押,但经办案人员初步检查,游顺荣被抓获时随身的手机里面有关生产假冒注册商标背包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已经全部删除,故无法调取有关生产假冒注册商标背包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
18.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花价认定[2018]9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证实:标有“JANSPORT”标识(第“7163834”号商标)背包成品(规格:8cm*34cm*43cm(长*宽*高)1400个,价格认定基准日(2018年7月31日)单位价格399元,总价格558600元。
19.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31日上午10时许,花都区工商局根据举报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一皮具厂进行检查,该加工厂没有悬挂招牌字号。
当时加工厂里有三名工人在加工背包,经我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在该厂检查,在工厂查获未经授权擅自生产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标有“JANSPORT”标识的背包1400个。
于是工作人员现场对这1400个背包进行扣押,并对该厂经营者蒋彩云进行问话,蒋彩云表示这些背包是有人叫她生产的。
后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背包价值总额为558600元人民币。
2018年9月11日,我局向公安部门移交蒋彩云生产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材料进行调查。
生产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加工厂没有招牌字号,位置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是一栋一层楼的瓦房,经营面积约100平方米,工厂大厅里有五台生产背包的平车,当时三名工人在加工。
该厂没有营业执照。
该厂的经营者是蒋彩云。
现场查获共1400个背包,标有“JANSPORT”标识。
那1400个背包当时在加工厂大厅和仓库,现在扣押在工商局。
该商标是简某服装公司的,经被委托人上海秉鑫企业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狮岭镇前进村无名皮具厂生产的该1400个背包是假冒侵权的。
我们还通知了狮岭镇整规办的工作人员在场协助,我单位除了我还有我同事王某能提供相关执法材料。
我们执法过程是合法,我们是根据举报到场后表明了身份和出示了证件。
证人林某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一无名皮具厂、假冒“JANSPORT”标识背包的照片进行了指认。
2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31日上午10时许,花都区工商局根据举报联合狮岭镇整规办的工作人员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一皮具厂进行检查,我和我同事林某去到该加工厂发现该厂没有招牌字号,进入到加工厂里当时有三名工人正在加工背包,于是我们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在该厂进行检查,当时在工厂查获到未经授权擅自生产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标有“JANSPORT”标识的背包1400个,于是工作人员现场对这1400个背包进行扣押,并对该厂经营者蒋彩云进行问话,蒋彩云表示这些背包是有人叫她生产的,后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背包价值总额为558600元人民币,于2018年9月11日我局向公安部门移交蒋彩云生产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材料进行调查。
当时一起检查的人员还有狮岭镇整规办的工作人员在场协助,我单位除了我还有我同事林某。
我们执法过程是合法的,我们是根据举报到场后表明了身份和出示了证件,能提供相关执法材料。
该加工厂没有招牌字号,位置是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是一栋一层楼的瓦房,经营面积约100平方米,工厂大厅里有五台生产背包的平车,当时三名临时工在加工。
该厂没有营业执照。
该厂的经营者是蒋彩云,我不清楚蒋彩云现在何处。
现场查获共1400个成品背包,标有“JANSPORT”标识。
蒋彩云说不知道这些背包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她说是别人打电话叫她生产的。
那1400个背包当时在在加工厂大厅和仓库,现在扣押在我工商局。
该商标是简某服装公司,经被委托人上海秉鑫企业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狮岭镇前进村无名皮具厂生产的该1400个背包是假冒侵权的。
证人王某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一无名皮具厂、假冒“JANSPORT”标识背包的照片进行了指认。
21.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于2018年3月份至2018年8月份期间在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一无名手袋加工厂做临时工,我的外号叫“巧妹儿”。
我在手袋厂负责将背包的半成品进行加工成背包的成品,在加工过程中是从事车位的工序(车线),而安装背包的五金拉链头、打包装等工序由该工厂的老板娘蒋彩云和他丈夫(外号叫“酒鬼”,男,真实名字不清楚)负责完成。
蒋彩云所经营的厂有我、唐某1、唐某1的妻子等三个工人,我们都是负责从事车位的工序(车线)。
蒋彩云所经营的厂位置在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是一个瓦房,面积有几十方(具体面积有多大我不清楚),有5台生产工具平车,没有流水线。
我不知道蒋彩云是何时开始经营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一无名手袋加工厂的。
我于2018年3月份某天经一位朋友介绍给蒋彩云认识,蒋彩云问我会做什么工作,我说会做车线工,她就应聘我在那里上班了。
我没有底薪,工资按计件算(3元至4元不等),每个月的工资是4000元左右。
我在蒋彩云厂里上班期间,有帮她加工生产一批品牌为“JANSPORT”背包,我记得是2018年6月份,蒋彩云跟我和其他工人说要到2018年6月底要加工完成2200个“JANSPORT”背包。
要加工完成的这些“JANSPORT”背包具体有咖啡色、黑色、宝蓝色、深灰色、军绿色等颜色,规格和尺寸大小是一样的,但我不知道背包的长、宽、高是多少和加工每一个颜色的背包数量。
蒋彩云有跟我们工人说过,曾经有人拿了“JANSPORT”背包的样板给她看过,并叫我们工人按照样板来加工生产品牌为“JANSPORT”背包。
我没有亲眼看见过有人拿了“JANSPORT”背包的样品给蒋彩云,是蒋彩云跟我说的,她没有说是谁拿过来的。
我知道是一对广东汕头的夫妻委托蒋彩云加工生产的“JANSPORT”背包。
广东汕头夫妻共分6次送五金、“JANSPORT”标识、拉链拉头、纸箱等材料过来,他们有时过到厂里面检查背包的生产质量、生产的进度,看到我们工人生产的背包存在质量问题(如跳线、标识贴歪),就会叫我们重新“返工”。
品牌为“JANSPORT”背包的面料和里布是蒋彩云和他丈夫两人去广东汕头夫妻在花都狮岭镇经营的一家厂(具体位置我不清楚)把已经开好料的面料和里布拉回到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一无名手袋加工厂让我们工人加工生产背包。
“JANSPORT”背包的面料和里布是广东汕头夫妻买好的面料和里布后,就把面料和里布拉到他们自己所经营的厂里面进行存放,再通知蒋彩云和她丈夫过去开料。
工商局是2018年7月31日查处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一无名手袋加工厂,我当时和唐某1、唐某1的丈夫、蒋彩云的一名老乡、蒋彩云的丈夫等人在手袋厂,工商局工作人员共查处了1400个标有“JANSPORT”标识的背包,另外还有800个没有标有“JANSPORT”标识背包没有被工商局查扣,蒋彩云在被查处手袋厂后,让我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2日这两天放假,但我不知道剩余的800个背包是何时被他人运走了。
我认得广东汕头夫妻两人,我在厂里见过广东汕头夫妻有十多次。
广东汕头夫妻过来厂,他们过来检查“JANSPORT”标识背包的质量问题。
我们厂有帮广东汕头夫妻加工过他们自主品牌的背包,有两个品牌是他们自主品牌的,但是什么品牌我忘记了。
我忘记了帮他们加工他们自主品牌的背包的时间。
在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份期间,因为工期比较紧张,要一个月内完成2200个“JANSPORT”标识背包,我们是没有时间再去生产他们自主品牌的背包。
“JANSPORT”的标识是蒋彩云将背包拉去外面的电脑车加工店进行加工,通过电脑车上的时间比人工车的时间缩短很多。
我帮蒋彩云加工一个“JANSPORT”品牌的背包的加工费是一个为3.5元,我自己是于2018年7月底某天加工完成1200个“JANSPORT”标识背包,我于2018年6月底完成了600个背包,收取了蒋彩云支付的加工费2100元,到了2018年7月下旬才把剩余的背包全部加工完成,我自己又收取了蒋彩云支付的加工费为2100元,我一共收取了4200元工资。
但我的同事和唐某1他们两人一共完成了1000个“JANSPORT”标识背包。
广东汕头夫妻两人没有给我们看过“JANSPORT”品牌的背包生产授权书。
我不知道广东汕头夫妻两人是否明知委托蒋彩云加工生产的“JANSPORT”品牌的背包是假冒品牌的,而还继续委托蒋彩云加工生产的“JANSPORT”品牌的背包。
我不知道蒋彩云是否知道自己所加工生产的“JANSPORT”品牌的背包是假冒品牌的。
我不清楚蒋彩云有无收取广东汕头夫妻两人支付给她的加工背包的加工费。
我帮广东汕头夫妻加工他们自主品牌背包加工费是3.5元至4.3元一个不等。
证人周某1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游顺荣就是委托蒋彩云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一无名手袋厂加工生产“JANSPORT”背包,并有时过去手袋厂检查“JANSPORT”背包加工的进度和加工“JANSPORT”背包的质量问题的男子。
22.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实:我于2018年6月份到7月份在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一无名加工厂做临时工,该无名加工厂的老板是是一名叫蒋彩云的女子。
蒋彩云加工假冒品牌为“JANSPORT”的背包的情况我是知道的,我有加工标志为“JANSPORT”的背包,我不知道那是假冒品牌的背包的。
那些假冒品牌为“JANSPORT”的背包是蒋彩云要我加工的,但是那些假冒品牌为“JANSPORT”的背包又是一男一女要蒋彩云加工的。
因为那一男一女经常开一辆白色丰田小汽车(车牌我不记得了)过来送一些做标志为“JANSPORT”的背包需要的布料过来给蒋彩云加工,我们做标志为“JANSPORT”的背包的时候,那一男一女也经常过来看我们这些工人做的怎么样,进度如何,催蒋彩云快点交货。
2018年8月份的时候,我有次见到蒋彩云跟她聊天的时候蒋彩云还跟我说到因为工商查扣了假冒品牌为“JANSP0RT”的背包,蒋彩云要那一男一女老板支付加工标志为“JANSP0RT”的背包的加工费,那一男一女跟蒋彩云说蒋彩云把他们的名牌背包弄丢了,要蒋彩云赔偿,不给蒋彩云加工标志为“JANSP0RT”的背包的加工费。
加工标志为“JANSPORT”的背包的原材料是那一男一女提供,缺少什么他们开车送过来。
我不知道那一男一女是何时开始要蒋彩云加工假冒品牌为“JANSPORT”的背包的,我2018年7月份在狮岭镇前进村一无名加工厂做临时工的时候有加工标志为“JANSP0RT”的背包。
这些背包大约是7月底做完的。
加工的工人加我在内有三四个,有个叫“巧妹子”的女子。
那一男一女要蒋彩云加工假冒品牌为“JANSPORT”的背包是帆布包,颜色有黑色、军绿色、宝蓝色等,数量大约一千个左右。
那一男一女据我判断是一对夫妻。
工商工作人员于2018年7月31日到狮岭镇前进村一无名加工厂查扣假冒品牌为“JANSPORT”的背包时我不在场。
狮岭镇前进村一无名加工厂有一台高车,五台平车。
我是做车位的,做好一个赚3.3元。
证人唐某1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游顺荣就是要蒋彩云加工生产假冒“JANSPORT”背包的男老板,并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一无名加工厂、假冒注册“JANSPORT”商标背包的照片进行了指认。
23.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狮岭镇前进村新谢屋队三巷8号房东。
2014年上半年,有一名女子找我来租房子,说是用来做厂房生产手袋背包的,因为我的房子是空着的,我就交给她租了。
我跟她承租房子是口头约定的,也没有和她签订租房合同,房租是按照一年一结算的。
我因为要带孩子,也很少去到厂房,只知道老板是一名女子,直到今年7月份我跟这名女老板说,我要把这个瓦房拆掉盖楼房,我就不跟她续租了,后面到了9月份她就把厂房搬走了,我知道的只有这么多了。
该厂房的老板是一名女子,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如果有照片我就能认出她。
我不是特别清楚该加工厂是谁负责管理、招聘员工、和发放工资、出货的,应该是那名女老板。
加工厂位置是在狮岭镇前进村新谢屋队三巷8号,是一栋一层的瓦房,面积约100平方米。
我与该女子没有签订合同,我们只是口头约定租金一年一交,一年租金约13000元,一年水电费约8000元,该女子在我房子租了大约4年。
我不太清楚生产的情况,因为我很少去哪里。
该女子租我房子说是用来做厂房的,用来生产背包的。
我不知道该女子用我厂房作假包。
这名女子是今年9月份不租我房子,因为我7月份的时候跟这名女子说我要拆掉这个瓦房用来盖楼房,就不想租给她了,后面到了9月份她的厂房就不开了。
证人谢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蒋彩云就是租其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做手袋厂的老板,并对该手袋厂现场的照片进行了指认。
24.同案人蒋彩云的供述,证实:大约是2018年7月6日下午,有个女老板到我经营的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无名手袋厂找我下单做1400个“JANSPORT”背包,有黑色、军绿色、咖啡色、宝蓝色、深灰色等颜色的背包,具体有咖啡色有278个、黑色458个、宝蓝色253个、深灰色194个、军绿色217个一共1400个。
她提供了“JANSPORT”的背包的布料、拉链头、吊牌、织带、里布、面料、纸箱等原材料。
我只买了缝背包的线,一共花了大约140元的买线的费用。
当时她把背包的全部原材料一起拉了过来,说月底过来提货,我当时同意了,我马上就开始加工,并于7月28日全部完成。
我生产加工“JANSPORT”背包没有许可文件,那名叫我加工的老板娘没提供。
我不知道“JANSPORT”商标是属于哪家公司。
我为什么没有许可文件和营业执照还要生产“JANSPORT”背包,是一名女老板提供原材料叫我加工的,我接单生产是想挣钱养家。
对方在我厂里下了1400个“JANSPORT”背包的生产加工订单,对方提供全部原材料,生产加工一个“JANSPORT”背包给我6元人工费,月底提货时一次性结账8400元人民币。
当时1400个“JANSPORT”背包我已经帮她加工好了,但对方还没提货,工商局就过来检查,说我生产假冒注册商标背包,把厂里的1400个“JANSPORT”背包全部拉走了,所以我到现在都没收到对方的8400元加工费。
当时我加工好的1400个“JANSPORT”背包就放在工厂的门口位置。
我生产加工的1400个“JANSPORT”背包被工商局工作人员拉走了。
我生产“JANSPORT”背包的5台机器都被我卖掉了。
我要说明要我加工假冒注册商标的背包的老板的情况。
要我加工那些假冒注册商标的背包是一对夫妻,之前我笔录说是一名女老板,其实是他们两夫妻要我加工的,他们都要我加工那些假冒注册商标的背包,缺什么材料那对夫妻就会买过来给我。
是那对夫妻要我加工假冒品牌为“JANSPORT”的背包,那对夫妻把背包的全部原材料拉过来要我加工的。
那对夫妻要我加工1400个假冒品牌为“JANSPORT”的背包,因为他们欠我加工费,我想拿到我的工钱,所以我没告诉警察他们的联系资料。
我不知道那对夫妻的真实姓名,不知道他们的身份证号码,也不知道他们是哪里人,但是我知道他们在前进幼儿园附近有一间开料铺,他们在狮岭生活,但是不知道他们住哪。
我能提供那对夫妻的联系方式,那个女的微信号:×××,微信昵称:Gulu&milu;
她联系电话我没有;
那个男的微信号:×××,微信昵称:鲁弟;
联系电话为153××××0360。
我没有收到加工那1400个假冒注册商标的背包的加工费,每个背包加工费8元钱,总共加工费11200元。
在我加工厂做工的唐某1的男子和一名叫“巧妹子”的女子知道那对夫妻要我加工假冒品牌为“JANSPORT”的背包的情况。
“巧妹子”是一直在做假冒品牌为“JANSPORT”的背包的,她有看到那对夫妻过来看这批背包的加工情况的。
唐某1也参与做了最后一些包,有看到那对夫妻过来看这批背包的加工情况。
唐某1和“巧妹子”也知道那对夫妻没有把这批假冒品牌为“JANSPORT”的背包的加工费结给我的事情,因为那对夫妻来找我的时候我找那对夫妻要加工费的时候他们也在旁边,应该听到了的。
游顺荣有自己注册的品牌。
我只知道游顺荣有1个至2个的自主品牌。
我不知道游顺荣自主品牌的名称。
我不清楚游顺荣是什么时候注册自主品牌。
游顺荣有提供自主品牌包包的原材料来委托我加工,材料全是游顺荣和陈某提供的,包括面料、里布、标识、五金、拉链等全部都是游顺荣和陈某提供,并且已经开好料在送过来。
我区分不出来游顺荣委托生产加工的包包是自主品牌,还是假冒品牌,我是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才知道有一个品牌是假冒品牌。
游顺荣和陈某是2018年2月份开始委托我生产背包。
游顺荣是2018年6月份某天提供“JANSPORT”标识的背包委托我生产加工,游顺荣和陈某拿着一个“JANSPORT”标识的成品背包,游顺荣问我这个背包20天能不能生产2200个出来,我说不行,游顺荣就说向客户反映,延迟交货时间,让我迟一点交货也没事,2018年7月底交货就好了,于是我就把单接下来。
等游顺荣把材料(主料、里布)开好,我就过去游顺荣的工厂(在前进幼儿园附近)把材料拉回我租的厂(在前进村新谢屋三巷8号,距离游顺荣的工厂有2至3公里)加工生产。
游顺荣委托我生产加工这批“JANSPORT”标识的背包有和我说过有几种颜色,具体颜色我忘记了,尺寸大小都是一样的。
游顺荣大概2至3天就来一次我工厂检查背包的生产情况,有时候会把“JANSPORT”标识的背包的五金、标识、拉链之类送过来,大概送了有5次,有时会到工厂检查背包的生产的质量、生产的进度,有时候看到我们生产的背包存在质量问题会让我们“返工”,如跳线、标识贴歪等。
“JANSPORT”标识是我拿到外面的电脑车加工店加工,车上去的。
电脑车加工“JANSPORT”标识的加工费是包括我的加工费上,加工一个收0.1元。
游顺荣给我一个“JANSPORT”标识的背包加工费是8.4元,扣除成本外,我只赚0.8元。
我不清楚游顺荣委托我生产加工“JANSPORT”标识背包的客户是何人,我不知道他委托我生产加工“JANSPORT”标识背包是自己卖,还是受他人委托。
游顺荣叫我生产他自主品牌有多少数量我不知道。
在我生产加工“JANSPORT”标识的背包时,游顺荣有拿自主品牌的背包让我同时加工,数量比较少,只有100至200个。
游顺荣叫我生产加工背包时没有和我说明这些背包是自主品牌,还是假冒的,但我们生产加工的时候是做完一批货,再做后面的一批货,不会搞混的。
我生产加工这批“JANSPORT”标识的背包共2200个,现场只扣押1400个,是当时工商局来查处时,有800个背包没有安上“JANSPORT”的标识,所以工商局没有查扣这800个背包,到2018年8月2日晚上20时许游顺荣与陈某开车过来把剩下的800个背包拉走。
除了“JANSPORT”标识的背包以外,每次有新的生产加工单都是游顺荣和陈某一起过来,都是拿着一个样品包过来给我看,问我能不能做,不能做他就给其他工厂加工,如果能做我就过去他工厂拉开好的材料(面料、里布),之后游顺荣再送五金、标识、拉链拉头、纸箱等所有材料过来(送材料都是游顺荣自己送过来),做好成品之后如果数量少,就我送过去给游顺荣的工厂,如果数量大游顺荣就我工厂来拉货。
我不知道游顺荣委托我生产加工的所有品牌是否是他自己设计的。
游顺荣与陈某都有一起到工厂里委托我生产加工新背包,都有到我工厂里检查生产加工背包的进度、质量,但是送材料与拿成品只有游顺荣,最后付加工费给我的是游顺荣。
从陈某两夫妇委托我生产这2200个背包到我厂被工商局查获,有一个多月的时间,这期间他两夫妇平时都来监督质量的,这段时间约来了七八次,每次都是他两夫妇一起过来的。
主要是叫我抓紧时间加工,并检查我生产的背包质量,包括缝线要缝好,背包质量要好。
他两夫妇对有商标的1400个包和另外的800个无商标的包都有进行监督检查,这2200个包都是他俩委托我加工的,都监督检查这2200个背包的生产质量的。
同案人蒋彩云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游顺荣就是要其加工假冒注册商标背包的男老板,并对其本人的微信账号、被告人游顺荣的微信账号、同案人陈某的微信账号、其与同案人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加工生产结算单据、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背包、无名加工厂现场的照片进行了指认。
25.同案人陈某的供述,证实:我于2015年在广州市白云区桂花岗名驹皮具城经营一家名为“JamsportsuperbreakGulumilu”的背包店,我丈夫游顺荣负责网上淘宝销售,然后,我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在广州市白云区某办公楼找工作人员注册了Jamsportsuperbreak和Gulumilu两个商标,于是就叫蒋彩云帮我加工生产的,蒋彩云帮我加工这个品牌的背包的加工费是一个背包8元至10元不等,而加工生产Gulumilu这个商标的背包的加工费是9月至10元不等。
我不记得从何时开始叫蒋彩云帮我加工这两个品牌的背包了,加工生产的背包在淘宝店和白云区的实体店销售,一个月卖3000个左右。
我每次叫蒋彩云帮我加工这两个品牌的背包的订单有几十个到200个不等。
我于2018年6月中旬的某天叫蒋彩云帮忙加工生产“JANSPORT”品牌的背包1600个,其中黑色500个,咖啡色300个,宝蓝色300个,军绿色300个,灰色200个。
“JANSPORT”品牌的背包的标识是一个叫“唛头TT”的男子提供的,我只提供背包的面料、拉链五金、里布等原材料给蒋彩云加工生产。
蒋彩云已经帮我加工了1400个背包,还有200个背包的原材料我已经提供给她了,但还没有加工。
我给蒋彩云的加工费是每个8.4元,我还没有支付加工费给她。
是我的客户“唛头TT”给我下的订单,他给我的价格是28元,我除了购买原材料、付给蒋彩云的加工费之外,可以纯赚利润3元一个。
我的客户“唛头TT”没有付订金给我,我从来没收到他的订金,是要等到我和他交接背包时,他才一次性给我订单费用。
“唛头TT”于2018年5月下旬某天去我的档口找到我,然后跟我说看中我档口的背包的款式,就叫我帮他加工生产背包成成品,标识是他提供,我们也谈好了价格,并写了订单(我保存一张红色一联),订单上详细写清楚背包的每个颜色、订单的价格,当时下单的数量一共是1600个。
我的淘宝店名为:简运动企业店,是2010年12月2日开店的,掌柜名为:st咕噜弟。
淘宝店主要销售的是Jamsportsuperbreak和Giilumilu两个品牌的背包,款式有二十多种。
我的微信号是:×××。
我的丈夫微信名为×××,昵称是:XX。
蒋彩云的微信名是:abcl32××××2919,昵称是“XX”。
我丈夫发给蒋彩云关于“JS”品牌的订单内容是我自己注册的商标Jamsportsuperbreak,他是简称为:JS。
我丈夫游顺荣没有叫蒋彩云加工生产“JANSPORT”品牌的背包。
我提供给蒋彩云加工生产的“JANSPORT”品牌的背包原材料花费大约26560元人民币。
原材料中的面料、里布在花都狮岭皮革城购买的,五金拉头就在狮岭雄狮中路购买的。
蒋彩云知道她帮我加工生产的“JANSPORT”品牌背包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因为我曾经告知她我没有“JANSPORT”的授权书授权生产。
我只记得是2018年5月或者6月份的某天去过蒋彩云那里,当时我丈夫游顺荣没有跟我一起去。
我去过蒋彩云经营的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谢屋三巷8号一无名手袋加工厂,一个月大概去几次,具体次数我忘记了。
我每次去蒋彩云经营的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谢屋三巷8号一无名手袋加工厂,主要是下单或者看一下,只要是对蒋彩云所加工生产的背包的质量进行监督或者对背包加工过程中的进度进行监督。
我和我丈夫游顺荣一起去过蒋彩云经营的那家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谢屋三巷8号一无名手袋加工厂,具体一起去多少次我忘记了。
蒋彩云有按订单要求对“JANSPORT”(中文名为:简某)背包进行加工成成品,她在2018年7月份只是帮我们加工生产了1400个背包,另外还有200个背包已做成了半成品。
我丈夫游顺荣每次去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谢屋三巷8号一无名手袋加工厂做什么,是看我们自己的品牌的背包:“jamsportsuperbreak”(中文名:简运动)和“Gulumilu”(没有中文名)。
我们委托蒋彩云加工生产“JANSPORT”(中文名为:简某)背包时,蒋彩云有同时帮我们加工生产你们自己品牌的背包“jamsportsuperbreak”(中文名:简运动)和“Gulumilu”(没有中文名),但我忘记蒋彩云帮我们加工生产我们自己品牌的背包具体有多少个了。
我没有要求蒋彩云是何时把1600个“JANSPORT”背包交货,但一般是一个月内交货。
“唛头TT”有跟我说过交货日期了,但我忘记了具体交货日期。
同案人陈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游顺荣就是其丈夫,并对其本人的微信账号、被告人游顺荣的微信账号、同案人蒋彩云的微信账号、其与同案人蒋彩云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游顺荣与同案人蒋彩云的微信聊天记录、加工生产结算单据、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背包、无名加工厂现场的照片进行了指认。
26.被告人游顺荣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3月份,有一名非洲的外国人去到我经营的简运动背包店购买了约1000个背包,当时是我老婆接的单。
约过了一个月,该非洲的外国人就到我的简运动背包店找我老婆,要我老婆陈某帮他生产一批背包,款式是我经营的简运动背包的款式,商标是要贴该名外国人提供的商标,当时我老婆同意了,但都是我老婆与该客户协商及办理的,具体如何操作就不清楚,后来我听老婆说她找了蒋彩云帮她生产该批手袋,蒋彩云的工厂是在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的,之前都是蒋彩云的工厂帮我生产我经营的牌子的背包。
具体如何操作,我也不清楚,是我老婆和蒋彩云谈的。
后来,蒋彩云有和我说,该批次的背包被工商部门查获了。
该非洲的外国人叫我老婆生产的背包是“JANSPORT”牌子的背包。
印有“JANSPORT”牌子的商标是该非洲客人提供,背包的款式是我经营的简运动牌子的背包的款式。
我没有见过该名非洲的客人。
该人的资料、外貌,我都不清楚。
是我老婆陈某与该非洲客人联系的。
我不清楚陈某为该非洲客人生产手袋,获利情况,陈某才知道。
当时我不知道的“JANSPORT”是已经注册的品牌。
我们生产该印有“JANSPORT”标识的背包,我不知道有否得到“JANSPORT”公司的授权或许可。
我到了2015年某月份开始在广州市白云区桂花岗名驹皮具城145档口经营动漫背包和自己品牌“JamsportsuperbreakGulumilu”的背包,但Jamsportsuperbreak是于2016年5月14日才注册商标,另外一个Gulumilu品牌是2017年6月21日才注册商标,我在拿到这两个品牌的授权书前,广州的一家注册商标公司说是允许我可以先经营Jamsportsuperbreak和Gulumilu两个品牌。
我认识蒋彩云,我于2014年已经开始认识蒋彩云。
我有叫蒋彩云加工生产Jamsportsuperbreak和Gulumilu两个品牌背包,2015年5月开始叫蒋彩云加工生产Jamsportsuperbreak背包,2016年6月21日开始叫蒋彩云加工生产Gulumilu背包。
蒋彩云加工生产的Jamsportsuperbreak和Gulumilu两个品牌背包面料和标识是我提供的。
我叫蒋彩云加工生产Jamsportsuperbreak品牌的背包有2.5万个左右,Gulumilu品牌有1.5万左右。
是我妻子陈某叫蒋彩云加工生产“JANSPORT”品牌的背包的,听我妻子说已经加工生产了1400个背包,但还有200个背包的原材料提供给蒋彩云,但蒋彩云还没有加工。
蒋彩云应该是2018年6月份开始帮我妻子陈某加工生产“JANSPORT”品牌的背包,当时我和我妻子陈某开着一部白色福特汽车(车牌为粤D×××××)带着背包的面料给蒋彩云加工,但我没有留意面料上是否有“JANSPORT”品牌标识,因为我给蒋彩云加工生产的我自主品牌的Jamsportsuperbreak和Gulumilu背包也是用这些面料,但后来我才得知我所提供的面料由我妻子陈某交由蒋彩云加工生产“JANSPORT”品牌的背包。
我妻子陈某叫蒋彩云加工生产的“JANSPORT”品牌的背包没有跟我商量过。
我没有出谋划策或者提供需要购买“JANSPORT”品牌的背包的客户给我妻子陈某。
我妻子陈某没有取得“JANSPORT”品牌授权书。
我不清楚我妻子陈某叫蒋彩云加工生产“JANSPORT”品牌背包的加工费是多少。
我们主要是提供了面料、里布等原材料,但我真不知道我妻子要叫蒋彩云加工生产“JANSPORT”品牌背包。
“JANSPORT”品牌背包的标示是非洲外国人提供的,他也提供五金拉链头。
我的微信名是:×××,昵称是:XX。
我妻子的微信是×××。
蒋彩云的微信名是×××,昵称是“XX”。
蒋彩云的手机微信上有一些关于我和蒋彩云的微信聊天记录,里面有我发给蒋彩云的一些关于“JS”品牌的订单内容,我发给蒋彩云关于“JS”品牌的订单内容是我自己注册的商标Jamsportsuperbreak,我自己简称为JS。
我不清楚我和我妻子陈某提供给蒋彩云加工生产的“JANSPORT”品牌背包的原材料花费多少钱。
面料和里布是我和妻子陈某在花都皮革城购买的,五金拉链头是非洲外国人提供的。
我不清楚蒋彩云是否清楚她所加工生产的“JANSPORT”品牌背包是假冒注册商标的。
我们假冒“JANSPORT”商标的背包。
是我妻子接的单,他告诉我是一个黑人委托的。
我不清楚生产多少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都是我妻子负责的。
我只是送过一次生产“JANSPORT”背包的材料,其他没有了。
我没有跟进假冒注册商标背包的生产。
我有去过蒋彩云的工厂几次,但具体次数我不记得了,我每次去都是拿我自己品牌的商品,没有做其他事情。
被告人游顺荣对被查获的假冒JANSPORT背包照片进行了指认,签认“假冒背包,主料是其提供的,但其不知道用来生产假冒背包”。
被告人游顺荣对其本人的微信账号(昵称:鲁弟,微信号:×××)、同案人陈某的微信账号(昵称:Gulu&milu,微信号:×××)、同案人蒋彩云的微信账号(昵称:XX,微信号:×××)的照片进行了指认。
被告人游顺荣对同案人陈某与同案人蒋彩云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进行了指认,签认“不确定微信图片中的JS是否全是其自主商标的JAMSPORTSUPERBREAK,简运动也不确定,哪一个JS是假冒商标JANSPORT;
微信图片中的两个背包是其自主品牌JAMSPORTSUPERBREAK简运动)”。
被告人游顺荣对其本人与同案人蒋彩云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进行了指认,签认“微信图片中的js是其自主品牌JAMSPORTSUPERBREAK”。
27.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游顺荣于1988年4月2日出生,案发时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对被告人游顺荣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是起主要作用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同案人蒋彩云的供述证实是被告人游顺荣委托其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JANSPORT”的背包,并且将相应的原材料送过来,也会过来检查生产过程、进度,并对被告人游顺荣进行了辨认,证人周某1、唐某1的证言证实是被告人游顺荣委托同案人蒋彩云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JANSPORT”的背包,并且将相应的原材料送过来,也会过来检查生产过程、进度,并对被告人游顺荣进行了辨认,故上述的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应的辨认笔录,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游顺荣委托同案人蒋彩云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JANSPORT”背包的事实,故对被告人游顺荣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顺荣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顺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法应当对被告人游顺荣适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被告人游顺荣在本案中的作用明显,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属于从犯,对辩护人提出的该量刑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游顺荣的非法经营数额为558600元,应相应惩处。
被告人游顺荣归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罪行,且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已被查获,可相应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量刑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为此,根据被告人游顺荣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游顺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金渭审判员 陆 嵩审判员 张卫红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莲兴戴梓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