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68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郭嘉宁,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嘉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胜晖 审 判 员 邱园园 人民陪审员 吴泽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丽禹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