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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嘉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168号
案件名称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嘉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郭嘉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68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郭嘉宁,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嘉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胜晖 审 判 员  邱园园 人民陪审员  吴泽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丽禹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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