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刑更260号 罪犯陈三,女,199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黔03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给予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给予1个表扬。
确有悔改表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三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24日至2020年5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