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纪楠,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雅,该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台湾地区高雄市前镇区新生路248之27号。
法定代表人:沈庆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与被上诉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鋐科技公司)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81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纪楠、朱明雅,被上诉人奇鋐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维持第123479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2.由奇鋐科技公司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被诉决定系针对奇鋐科技公司就申请号为201210272576.4、名称为“散热器的结构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所提复审请求而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关于原审法院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5)、(6)。
区别技术特征(5)的全部特征以及区别特征(6)中“第一结合部对应于该本体的外表面”的特征构成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同意原审法院的认定,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区别技术特征(6)中“令该复数第一鳍片的第一结合部相对该本体,快速的从该本体的第一端迫入该本体结合部,并沿着该纵向移动至该第二端与该本体结合部紧结合成一体”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也是通过快速冲击方式使得鳍片从基座的第一端冲压进基座的第二端,形成超紧密连接,即紧密结合成一体。
区别技术特征(6)中“该本体是经一机械加工往该复数第一鳍片快速冲击”的特征与区别技术特征(1)的部分特征相同,发生重复。
(二)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
其中“该本体是经一机械加工往该复数第一鳍片冲击”的特征,着重强调两点:第一点,本申请是该本体向第一鳍片冲击,而对比文件1是散热鳍片向基座(相当于本体)冲击;
第二点,本申请是将本体往复数第一鳍片冲击,而不是将鳍片在本体上逐个安装。
第一点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过程中的本意。
第二点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行:“于500-600度的温度下将所述多个散热鳍片延伸有弯折段的一端压入所述多个凹槽中”,该记载的内容已经公开了多个散热鳍片同时压入多个凹槽中,且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也可产生缩短散热器制作时间的技术效果。
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上述特征应该更严谨地认定为:“该本体往第一鳍片冲击”,重新认定后的区别特征(1)应该为“该本体是往第一鳍片冲击;
其中机械加工方式为压缩气体作用,该本体是由一压缩气体机具产生一压缩气体作为动力源”。
该重新认定后的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意原审法院对其相应部分的认定,且被诉决定中已引用证据CN1873958A和CN101644947A证明,另补充证据CN1873958A(公开日为2006年12月6日)。
(三)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
虽然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散热器的长方体基座上侧有一排鳍片,未公开“本体结合部是放射状分布在该本体的周围,且每一本体结合部想对于该本体的表面垂直或倾斜一角度设置”,但该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1)-(5)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奇鋐科技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奇鋐科技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原审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210272576.4,名称为“散热器的结构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
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奇鋐科技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8月1日,公开日为2014年2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6年4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奇鋐科技公司于申请日2012年8月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8段,说明书附图1-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于2016年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959967A,公开日为2007年5月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散热器的结构,包括: 一本体,具有一第一端及一第二端,该第一端及该第二端的间定义一纵向,一本体结合部设在该第一端与第二端的间且分布在本体周围;
复数第一鳍片,结合在该本体的周围,且每一第一鳍片设有一第一结合部对应该本体结合部;
其中该本体是经一机械加工往该复数第一鳍片快速冲击,令该复数第一鳍片的第一结合部相对该本体,快速的从该本体的第一端迫入该本体结合部,并沿着该纵向移动至该第二端与该本体结合部紧结成一体;
其中该本体结合部是为一结合槽,该第一结合部是为该第一鳍片的一第一末端边缘;
其中该本体结合部是放射状分布在该本体周围,且每一本体结合部相对该本体的表面垂直或倾斜一角度设置;
其中该本体设有一迫入部连通该本体结合部。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的结构,其中该本体结合部替换为凸条,该第一结合部替换为一结合槽。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的结构,其中该结合部是以等量或不等量其中任一分布于本体周围者。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的结构,其中该第一结合部对应于该本体的外表面,且具有一导入部是为圆角或倒角。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的结构,其中该第一结合部具有一直角。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的结构,其中该本体结合部及该第一结合部其中任一形成有一凹凸不平的表面,另一为平整表面或为一凹凸不平表面。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的结构改良,其中该第一鳍片的第一结合部形成一第一弯折根部。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的结构,其中该第一鳍片是笔直没有弯折或具有至少一第一弯折角。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散热器的结构,更包括复数第二鳍片,且每一第二鳍片设有一第二结合部紧邻该每一第一鳍片的第一结合部,并随着该第一结合部高速的从该本体的第一端迫入沿着该轴向移动至该第二端,其中该一个第一结合部及该一个第二结合部是与该一个本体结合部紧结成一体,且该第一鳍片间隔毗邻该第二鳍片。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散热器的结构,其中该第二结合部是为该第二鳍片的一第二末端边缘。
11.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散热器的结构,其中该第二鳍片是笔直没有弯折或具有至少一第二弯折角,且该第一弯折角及该第二弯折角的角度是相同或不同。
12.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散热器的结构改良,其中该第一鳍片是由一第一材质制成,该第二鳍片是由一第二材质制成,且该第一材质与该第二材质是由相同或不同的金属构成。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散热器的结构,其中该金属是选自于由金、银、铜及铝所组成的群组。
14.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散热器的结构,其中该第一鳍片具有一第一厚度,该第二鳍片具有一第二厚度,且该第一厚度及该第二厚度的尺寸是相同或不同。
15.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散热器的结构,其中该第一鳍片形成一第一弯折根部,该第二鳍片形成一第二弯折根部。
16.一种散热器的结构的制造方法,包括: 提供一成形模具,具有一内侧面、一上表面及复数槽孔,该内侧面界定一内空间,该复数槽孔放射状形成在该内空间周围,且连通该内空间,并贯穿该上表面;
提供一本体,具有一第一端及一第二端,该第一端及该第二端的间定义一纵向,一本体结合部设在该第一端与第二端的间且分布在本体周围,令该第一端对应该内空间;
提供复数第一鳍片,容置于该复数槽孔内,其中每一槽孔内放置至少一第一鳍片,且该等每一第一鳍片具有一第一结合部突出该成形模具的内侧面;
利用一机械加工方式,使该本体高速冲入该内空间,该本体相对该复数第一鳍片移动,令该复数第一鳍片的第一结合部高速的迫入该本体结合部,沿着该纵向移动到该第二端与该本体结合部紧结成一体。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散热器的结构的制造方法,其中该本体暂置于该成形模具上方,是利用该机机械加工方式,该机械加工方式是通过一压缩气体机具产生一压缩气体使该本体冲入该内空间。
18.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散热器的结构的制造方法,其中该内空间设有一中心体对应该本体。
19.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散热器的结构的制造方法,更提供复数第二鳍片与该复数第一鳍片一起容置于该复数槽孔内,其中每一槽孔内放置至少一第一鳍片及一第二鳍片,且该等每一第二鳍片具有一第二结合部突出该成形模具的内侧面与该本体结合部结合。
”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该本体是经一机械加工往该复数第一鳍片冲击;
(2)该本体结合部是放射状分布在该本体周围,且每一本体结合部相对该本体的表面垂直或倾斜一角度设置;
(3)该本体设有一迫入部连通该本体结合部。
区别特征(1)-(3)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提供一成形模具,具有一内侧面、一上表面及复数槽孔,该内侧面界定一内空间,该复数槽孔放射状形成在该内空间周围,且连通该内空间,并贯穿该上表面;
令本体的第一端对应该内空间;
第一鳍片容置于该复数槽孔内,其中每一槽孔内放置至少一第一鳍片,且该等每一第一鳍片具有一第一结合部突出该成形模具的内侧面;
利用一机械加工方式,使该本体冲入该内空间。
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7-1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7-19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奇鋐科技公司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6年7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18项权利要求),其中:将原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和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所述迫入部宽度略大于本体结合部的宽度”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同时将原权利要求4删除,并顺序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
奇鋐科技公司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在于:(1)第一端及该第二端的间定义一纵向,本体结合部设在第一段与第二段间且分布在本体周围;
(2)本体结合部是放射状分布在该本体周围;
(3)本体设有一迫入部连通该本体结合部,所述迫入部宽度略大于本体结合部的宽度;
(4)第一结合部对应于该本体的外表面,且具有一导入部是为圆角或倒角。
对比文件1未公开区别(1)和(2);
区别(3)和(4)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本申请通过设有一迫入部连通该本体结合部,所述迫入部宽度略大于本体结合部的宽度以使散热鳍片的第一结合部更容易进入本体结合部,由于冲压制程速度较快,此设置可加快制成效率,这并不是本领域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奇鋐科技公司认为,本申请采用此设置,是为了令该本体结合部及迫入部容易且顺畅的迫入该第一结合部,加快制成效率,而并非审查员所指:为了防止划伤或者避免损坏器件,与被连接部件的外形设置统一,这并不是本领域人员的常规选择。
复审请求时提交的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散热器的结构,包括: 一本体,具有一第一端及一第二端,该第一端及该第二端的间定义一纵向,一本体结合部设在该第一端与第二端的间且分布在本体周围;
复数第一鳍片,结合在该本体的周围,且每一第一鳍片设有一第一结合部对应该本体结合部;
其中该本体是经一机械加工往该复数第一鳍片快速冲击,令该复数第一鳍片的第一结合部相对该本体,快速的从该本体的第一端迫入该本体结合部,并沿着该纵向移动至该第二端与该本体结合部紧结成一体;
其中该本体结合部是为一结合槽,该第一结合部是为该第一鳍片的一第一末端边缘;
其中该本体结合部是放射状分布在该本体周围,且每一本体结合部相对该本体的表面垂直或倾斜一角度设置;
其中该本体设有一迫入部连通该本体结合部,所述迫入部宽度略大于本体结合部的宽度;
第一结合部对应于该本体的外表面,且具有一导入部是为圆角或倒角。
”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7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2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奇鋐科技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17项权利要求):将技术特征“其中,机械加工方式为压缩气体作用,该本体是由一压缩气体机具产生一压缩气体作为动力源”、“相邻本体结合部之间不设置导沟”补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从属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5中,同时删除权利要求16,并顺序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
奇鋐科技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在于:(1)本体结合部是放射状分布在该本体周围,且每一本体结合部相对该本体的表面垂直或倾斜一角度设置;
(2)该本体是经一机械加工往该复数第一鳍片冲击;
其中,机械加工方式为压缩气体作用,该本体是由一压缩气体机具产生一压缩气体作为动力源;
(3)该本体设有一迫入部连通该本体结合部,所述迫入部宽度略大于本体结合部的宽度;
(4)第一结合部对应于该本体的外表面,且具有一导入部是为圆角或倒角。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应与技术特征“相邻本体结合部之间不设置导沟”相互配合,并非是独立的,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在相邻本体结合部之间设置导沟,但对比文件1中基座上设置的凹槽的形状决定了不能够在有限的表面上设置最多的凹槽,其中水平部分的存在决定了相邻凹槽之间需要预留出足够的间距,也就是所在有限的表面积上,凹槽的数量将减少。
因此,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并不能够达到增加鳍片安装数量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利用压缩气体作为动力源进行加工生产散热器并不是现有技术。
区别技术特征(2)、(3)和(4)是相互配合作用的,不能够进行简单拆分后进行论述,基于这些特征才能够实现高速冲压的顺利实现,并取得好的技术效果。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15如下: “1.一种散热器的结构,包括: 一本体,具有一第一端及一第二端,该第一端及该第二端的间定义一纵向,一本体结合部设在该第一端与第二端的间且分布在本体周围;
复数第一鳍片,结合在该本体的周围,且每一第一鳍片设有一第一结合部对应该本体结合部;
其中该本体是经一机械加工往该复数第一鳍片快速冲击,令该复数第一鳍片的第一结合部相对该本体,快速的从该本体的第一端迫入该本体结合部,并沿着该纵向移动至该第二端与该本体结合部紧结成一体;
其中,机械加工方式为压缩气体作用,该本体是由一压缩气体机具产生一压缩气体作为动力源;
其中该本体结合部是为一结合槽,该第一结合部是为该第一鳍片的一第一末端边缘;
其中该本体结合部是放射状分布在该本体周围,且每一本体结合部相对该本体的表面垂直或倾斜一角度设置;
相邻本体结合部之间不设置导沟;
其中该本体设有一迫入部连通该本体结合部,所述迫入部宽度略大于本体结合部的宽度;
第一结合部对应于该本体的外表面,且具有一导入部是为圆角或倒角。
” “15.一种散热器的结构的制造方法,包括: 提供一成形模具,具有一内侧面、一上表面及复数槽孔,该内侧面界定一内空间,该复数槽孔放射状形成在该内空间周围,且连通该内空间,并贯穿该上表面;
提供一本体,具有一第一端及一第二端,该第一端及该第二端的间定义一纵向,一本体结合部设在该第一端与第二端的间且分布在本体周围,令该第一端对应该内空间;
提供复数第一鳍片,容置于该复数槽孔内,其中每一槽孔内放置至少一第一鳍片,且该等每一第一鳍片具有一第一结合部突出该成形模具的内侧面;
利用一机械加工方式,使该本体高速冲入该内空间,该本体相对该复数第一鳍片移动,令该复数第一鳍片的第一结合部高速的迫入该本体结合部,沿着该纵向移动到该第二端与该本体结合部紧结成一体;
其中该本体暂置于该成形模具上方,是利用该机机械加工方式,该机械加工方式是通过一压缩气体机具产生一压缩气体使该本体冲入该内空间。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被诉决定。
该决定认定: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奇鋐科技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7项。
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诉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奇鋐科技公司于申请日2012年8月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8段,说明书附图图1-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于2017年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技术特征对比分析,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
如果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被诉决定引用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的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959967A,公开日为2007年5月9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散热器的结构。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散热装置(参见说明书第2-3页,附图1),该散热装置包括:一基座12(相当于本申请的本体,由附图1可以看出,其具有纸面向里和向外的两端,即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端及第二端,两端之间可根据使用的方向定义为纵向,至于两端之间是否具体定义为一纵向属于可自定义的叫法,对结构无实质性改变)、多个散热鳍片14(相当于复数第一鳍片);
基座12上包括与散热鳍片14相应的凹槽122(相当于一本体结合部,由附图1可以看出,凹槽设在两端之间且分布在基座12的上侧,并且凹槽之间不设置导沟)。
多个散热鳍片14,结合在该基座12的周围,且每一散热鳍片14设有对应该凹槽122的弯折段142和鳍片14上对应竖直部分124的竖直段(其中弯折段和鳍片14上对应竖直部分124的竖直段相当于第一结合部,参见附图1);
其中该基座12是高温高压下采用生产效率高的冲压制程(显然,冲击速度很快)将散热鳍片14从基座12的侧面冲入,优选的,压入散热鳍片14时的压力大于1200千牛顿(KN),散热鳍片14与基座12间形成超紧密连接,散热鳍片14与基座12几近一体结构(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段、第3页第2段,附图1)。
显然,该过程中,散热鳍片14的第一结合部相对该基座12快速的从该基座12的第一端迫入该凹槽122,并沿着垂至于纸面的方向移动至第二端与凹槽122紧结成一体的。
该本体结合部是为一凹槽122(即公开了结合槽),该第一结合部(包括弯折段142和鳍片14上对应竖直部分124的竖直段)为该散热鳍片14的一第一末端边缘(参见附图1)。
该权利要求与该对比文件的区别在于:(1)该本体是经一机械加工往该复数第一鳍片冲击;
其中机械加工方式为压缩气体作用,该本体是由一压缩气体机具产生一压缩气体作为动力源;
(2)该本体结合部是放射状分布在该本体周围,且每一本体结合部相对该本体的表面垂直或倾斜一角度设置;
(3)该本体设有一迫入部连通该本体结合部,所述迫入部宽度略大于本体结合部的宽度;
(4)第一结合部具有一导入部是为圆角或倒角。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制造散热器时如何实现鳍片与基座的冲压;
如何布置散热片的位置;
如何更容易的使得鳍片与本体结合。
然而,针对特征(1),固定散热片而将基座朝向散热片冲击以结合为一体属于公知公用的技术手段(如CN1873958A中附图5-6示意了鳍片4先插入模具3中,底板5定位于治具2上,冲压机具具有一预定冲程,冲压机具冲击底板5背面,底板5受力位移,且鳍片4插置定位于沟槽51中,以及鳍片两侧底板5表面受冲子3冲压,使其产生形变;
CN101644947A中示意了将底座10的导轨102强迫地塞入(紧配合)鳍片12的缺口120,以及将底座30的导轨302穿过鳍片32的缺口320),同时采用液压或气压实施冲压是公知公用的冲压手段,在冲击过程中使用压缩气体机具产生压缩气体作为动力源也是加工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针对特征(2),散热片以垂直或倾斜角度呈放射状分布在基体表面的散热器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如US2005/0211416A1附图1-10、15-18;
TW201024653A1附图3-5、11),本领域中为达到良好的散热效果,常常将散热片以放射状形式安装在基体表面,在安装时根据需要一般可以与表面垂直或与表面倾斜的方式设置。
针对特征(3),为了更容易地施加压力实现压紧而设置相对较宽的迫入部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特征(4),为了更容易使得基体向散热片的冲压,在散热片上设置导入部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至于具体设置为倒角还是圆角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所采用的常规选择,属于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附加技术特征具体限定了凹凸配合中的另一种情况,即本体结合部为凸条,第一结合部为结合槽。
然而,众所周知,凹凸配合的部件分别设置需连接的双方之任一即可实现相互固定和连接,因此将凹、凸部设置方式属于常规选择,属于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但是,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附图1):多个凹槽122的间等间距设置(即:等量分布)。
至于不等量地分布结合部,这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如实际的热量分布)所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但是,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附图4-5):该第一结合部中弯折段142和鳍片14上对应竖直部分124的竖直段大致呈一直角。
由此可见,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对结合时如何实现压紧进行了限定。
然而,凹凸配合结构中为了紧密结合而将二者的尺寸或形状设置得不相同而实现过盈配合是公知公用的手段,属于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7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但是,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附图4-5):该第一结合部中弯折段142和鳍片14上对应竖直部分124的竖直段大致呈一直角,可见,散热鳍片14的第一结合部形成一第一弯折根部。
而散热鳍片14是笔直没有弯折的。
由此可见,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1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14是从属权利要求,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一个凹槽插入多个散热片是公知技术,而采用相同的卡紧方式于基座结合是常规选择,至于是否采用统一材质和/或相同的尺寸的多个散热片,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如组合后散热的效果是否满足实际需求)所采用的常规选择(如US2005/0211416A1说明书第0066-0067段,附图2)。
由此可见,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散热器的结构的制造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散热装置的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页,附图1):包括: 提供一基座12(相当于本体),具有纸面向里和向外的两端(相当于第一端及第二端),两端之间定义为一纵向,凹槽122(相当于一本体结合部)设在两端之间且分布在基座12的上侧;
提供多个散热鳍片14,结合在该基座12的周围,且每一散热鳍片14设有对应该凹槽122的弯折段142和鳍片14上对应竖直部分124的竖直段(相当于第一结合部);
其中该基座12是高温高压下采用生产效率高的冲压制程将散热鳍片14从基座12的侧面冲入,优选的,压入散热鳍片14时的压力大于1200千牛顿(KN),散热鳍片14与基座12间形成超紧密连接,散热鳍片14与基座12几近一体结构(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段、第3页第2段,附图1)。
显然,该过程中,复数散热鳍片14的第一结合部相对该基体12快速的从该基体12的第一端迫入该凹槽122,并沿着垂至于纸面的方向移动至第二端与凹槽122紧结成一体的。
该权利要求与该对比文件的区别在于:提供一成形模具,具有一内侧面、一上表面及复数槽孔,该内侧面界定一内空间,该复数槽孔放射状形成在该内空间周围,且连通该内空间,并贯穿该上表面;
令本体的第一端对应该内空间;
第一鳍片容置于该复数槽孔内,其中每一槽孔内放置至少一第一鳍片,且该等每一第一鳍片具有一第一结合部突出该成形模具的内侧面;
利用一机械加工方式,使该本体冲入该内空间;
其中该本体暂置于该成形磨具上方,是利用该机械加工方式,该机械加工方式是通过一压缩气体机具产生一压缩气体使该本体冲入该内空间。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基座上的若干散热片如何分布;
以及制造散热器时如何实现鳍片与基座的高速冲压。
然而,首先,散热片呈放射状分布在基体表面的散热器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如US2005/0211416A1、TW201024653A1);
其次,固定多个散热片于模具中预设的槽孔内,采用冲压设备将基座朝向散热片冲击以结合为一体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如TW201024653A1中的模具和冲压设备的设置;
CN1873958A中附图5-6示意了鳍片4先插入模具3中,底板5定位于治具2上,冲压机具具有一预定冲程,冲压机具冲击底板5背面,底板5受力位移,且鳍片4插置定位于沟槽51中,以及鳍片两侧底板5表面受冲子3冲压,使其产生形变;
CN101644947A中示意了将底座10的导轨102强迫地塞入(紧配合)鳍片12的缺口120,以及将底座30的导轨302穿过鳍片32的缺口320);
制作过程中本体暂放在模具上方属于常规手段(如CN1873958A中附图5-6示意了鳍片4先插入模具3中,底板5定位于治具2上,冲压机具具有一预定冲程,冲压机具冲击底板5背面);
而采用液压或气压实施冲压是公知公用的冲压手段,在冲击过程中使用压缩气体机具产生压缩气体作为动力源也是加工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但内空间是否设置中心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散热器中心是否为空心所采用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见,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一个凹槽插入多个散热片是公知技术,而采用相同的卡紧方式于基座结合是常规选择,至于针对多个散热片采用统一的工艺来实现与基座的结合,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简化工艺所采用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见,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奇鋐科技公司的相关意见 对于奇鋐科技公司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散热鳍片具有水平部分是为了解决散热鳍片与基座间接触面较小、热阻大的技术问题。
但是在本领域中为了提高散热能力,也可以通过增加鳍片的数量的手段实现,在采用该手段时,必然使用不具有水平部分的鳍片,从而具有足够的空间安装鳍片,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散热鳍片虽然具有水平部分,但是其同时也不具有导沟,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想到使用不具有水平部分的散热鳍片,从而增加散热鳍片的数量。
(2)在机械加工领域利用压缩气体作为动力源进行冲压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在进行散热器的加工过程中,如果需要高速冲压,从而将压缩气体作为动力源进行冲压实现散热鳍片的安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3)区别技术特征(2)、(3)和(4)拆开评述并不影响对本申请的评述,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对应的手段可同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其均可以实现更好的冲击效果。
因此,合议组对于奇鋐科技公司的意见不予支持。
”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4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奇鋐科技公司于申请日2012年8月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8段、说明书附图1-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17年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对比文件1,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17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一)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 奇鋐科技公司主张,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的4个区别以外,还增加了(5)、(6)两点区别,新增加的区别特征如下:(5)一本体,具有一第一端及一第二端,该第一端及该第二端的间定义一纵向,一本体结合部设在该第一端与第二端的间且分布在本体周围;
复数第一鳍片,结合在该本体的周围;
(6)该本体是经一机械加工往该复数第一鳍片快速冲击,令该复数第一鳍片的第一结合部相对该本体,快速的从该本体的第一端迫入该本体结合部,并沿着该纵向移动至该第二端与该本体结合部紧结合成一体;
第一结合部对应于该本体的外表面。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区别特征的认定,首先要理解权利要求1中“周围”一词的含义。
“周围”即在中心点的四周,从本申请背景技术的描述中,也可知“周围”就是在本体四周。
从对比文件1所载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本体结合部分布在本体周围”,相应地,也没有公开“复数第一鳍片,结合在该本体周围”、“该本体结合部是放射状分布在该本体周围”、“第一结合部对应于该本体的外表面”。
这四个特征虽然出现在权利要求1的不同位置,但彼此是相对应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该本体结合部是放射状分布在该本体周围”为区别特征,但却认为其他三个技术特征不是区别特征,属于对“周围”一词进行了过于宽泛的理解,将基座(相当于本申请的本体)一侧或一边的凹槽分布也理解为分布在基座周围,这样的理解明显范围过大。
而关于“第一端”、“第二端”以及“纵向”的理解,由于是本申请根据本体放置的位置而自定义的方位,因此对比文件1也可以从自定义的角度确定出一个长方体自定义的第一端、第二端以及两者之间的纵向。
因此,奇鋐科技公司所主张的区别特征(5)中,除了“本体结合部分布在本体周围”,“复数第一鳍片,结合在该本体周围”,其他特征可以认定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关于奇鋐科技公司所主张的区别特征(6)。
如前所述,“外表面”一词含义与“内表面”对应,与“周围”的概念是相呼应的,因此也应当结合“周围”一词来理解“外表面”的含义。
此外,本申请是通过压缩气体冲击本体,从而使得本体迫入到成形模具内并与复数个鳍片紧密结合。
而对比文件1是将多个鳍片弯折段一端压入到基座凹槽中,并采用热压接方式紧密结合,结合方式并不相同。
因此,奇鋐科技公司所主张的区别特征(6)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有遗漏之处,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为:(1)该本体是经一机械加工往该复数第一鳍片冲击;
其中机械加工方式为压缩气体作用,该本体是由一压缩气体机具产生一压缩气体作为动力源;
(2)该本体结合部是放射状分布在该本体周围,且每一本体结合部相对该本体的表面垂直或倾斜一角度设置;
(3)该本体设有一迫入部连通该本体结合部,所述迫入部宽度略大于本体结合部的宽度;
(4)第一结合部具有一导入部是为圆角或倒角;
(5)本体结合部分布在本体周围,复数第一鳍片,结合在该本体周围;
(6)该本体是经一机械加工往该复数第一鳍片快速冲击,令该复数第一鳍片的第一结合部相对该本体,快速的从该本体的第一端迫入该本体结合部,并沿着该纵向移动至该第二端与该本体结合部紧结合成一体;
第一结合部对应于该本体的外表面。
(二)关于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的问题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固定散热片而将基座朝向散热片冲击以结合为一体属于公知公用的技术手段,理由是CN1873958A中底板5上有沟槽和引槽间隔设置,治具2内鳍片与冲子间隔放置,沟槽与鳍片对应,冲子与引槽对应。
冲压机具具有一预定冲程,冲击底板5背面,使得鳍片插置定位于沟槽51中,冲子3对应引槽挤压使得鳍片铆合固结在底板沟槽内。
此外,CN101644947A公开了采用液压或气压冲压手段将底座10的导轨102强迫地塞入(紧配合)鳍片12的缺口120。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采用气动冲击方式确实系本领域的公知公用手段,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的重点在于将本体往复数第一鳍片冲击,而不是将鳍片在本体上逐个安装。
对于散热器的安装方法来说,该点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有别于背景技术的发明点,达到了大大缩短散热器的制作时间、提高制作效率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区别技术特征(1)是公知公用手段。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体结合部是放射状分布在该本体周围,且每一本体结合部相对于该本体的表面垂直或倾斜一角度设置”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对比文件1中仅仅公开了散热器的长方体基座上侧有一排鳍片,这明显不属于放射状分布,也不存在倾斜角度。
另外,US2005/0211416A以及TW201024653A虽然公开了放射状分布的鳍片以及倾斜角度分布,但首先,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援引这两篇参考文献作为本申请对比文件证据;
其次,由《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节的内容可知,公知常识通常为“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故两篇专利文献显然不足以证明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区别技术特征(2)是公知公用手段。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4)。
由于迫入部和端部设置倒角和圆角确实是组装过程中常用技术手段,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区别特征(3)、(4)是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认定正确。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5)。
由本申请的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可知,筒形散热器的筒体周围分布有结合槽用于结合鳍片属于习知技术,故“本体结合部分布在本体周围”,“复数第一鳍片,结合在该本体周围”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6)。
如前所述,由本申请的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可知,区别技术特征(6)中“第一结合部对应于该本体的外表面”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并且,采用气动冲击方式,将一个圆柱体快速冲压入成形模具的内空间内,实际上就是工程组装过程的过盈配合(即为紧固配合)的常用手段,因此区别技术特征(6)的快速冲击的方式以及迫入的过程,亦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
综上,区别技术特征(1)中“将本体往复数第一鳍片冲击”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基于现有技术中筒体散热器制作过程存在的缺陷而提出的改进型发明点,是提高散热器组装效率的重要手段;
区别技术特征(2)的“本体结合部放射状分布在该本体周围,且每一本体结合部相对于该本体的表面垂直或倾斜一角度设置”也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目前也不能认定其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引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7也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审查结论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原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奇鋐科技公司针对本申请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5份证据: 证据1:《电子设备热设计》,1989年12月出版;
证据2:《电子产品结构与工艺》,2008年2月出版;
证据3:CN200947004Y,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9月12日;
证据4:CN2636419Y,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8月25日;
证据5:CN202310440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7月4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张上述证据作为公知常识证据提交。
奇鋐科技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是上述证据不是被诉决定作出的依据,法院不应予以接受。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确认以上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1、证据2为教科书,出版日在本申请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3、证据4、证据5均为专利文献,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不是被诉决定作出的依据,本院不予接受。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5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篇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证据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并且该区别特征既没有被其它证据所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显而易见,并且采用上述区别特征能够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其判断标准是,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这种判断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一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项技术方案;
二是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并由此确定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三是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其他相关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判断请求保护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采取的技术方案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问题。
被诉决定中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4个区别技术特征。
除被诉决定认定的4个区别技术特征外,原审法院另认定了区别技术特征(5)、(6)。
在本院二审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原审法院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5)的全部特征以及区别技术特征(6)中“第一结合部对应于该本体的外表面”的特征构成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但认为区别技术特征(6)中“令该复数第一鳍片的第一结合部相对该本体,快速的从该本体的第一端迫入该本体结合部,并沿着该纵向移动至该第二端与该本体结合部紧结合成一体”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对此,本院认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公开了:“基座12及散热鳍片14可由传热系数高的金属组成……在高温下利用高压将多个散热鳍片14延伸有弯折段142的一端压入凹槽122中。
此过程可在500-600℃下进行,高温高压下,散热鳍片14与基座12间形成超紧密连接,散热鳍片14与基座12几近一体结构。
将散热鳍片14压入凹槽122中时,可采用生产效率高的冲压制程将散热鳍片14从基座12的侧面冲入,优选的,压入散热鳍片14时的压力大于1200千牛顿(KN)……”,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是通过快速冲压的方式使鳍片从基座的第一端冲压进基座的第二端,形成超紧密连接,已经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6)中的上述特征,因此该部分特征不构成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
综上,本院对被诉决定认定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的4项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原审法院补充认定的区别特征(5)予以确认,就原审法院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6)纠正为“第一结合部对应于该本体的外表面”。
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法院均认定区别技术特征(3)、(4)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且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诉讼期间对于原审法院就区别技术特征(5)的认定以及区别技术特征(6)“第一结合部对应于该本体的外表面”的认定不持异议,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认为,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创造性认定问题的主要争议在于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1)、(2)是否已被现有技术所公开。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即“将本体往复数第一鳍片冲击”,该技术特征为加工方法特征,奇鋐科技公司主张该技术特征解决了制程步骤多、产品制成时间长的问题。
被诉决定中指出,CN1873958A中附图5-6示意了鳍片4先插入模具3中,底板5定位于治具2上,冲压机具具有一预定冲程,冲压机具冲击底板5背面,底板5受力位移,且鳍片4插置定位于沟槽51中,以及鳍片两侧底板5表面受冲子3冲压,使其产生形变。
对此,本院认为,从被诉决定中引用的上述CN1873958A专利文献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其技术手段也是先固定复数鳍片,再将底板(即本体)向鳍片冲击,使鳍片插于沟槽之中,故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了“将本体往复数第一鳍片冲击”这一技术手段。
虽然被诉决定中将专利文献CN1873958A作为“公知公用”的技术手段的例证有所不妥,但是驳回复审程序既是对驳回程序的救济程序,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复审程序中可以对驳回决定中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发现现有技术中已经披露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的技术手段,将其引入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价属于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避免了程序空转,鉴于奇鋐科技公司在复审程序及诉讼程序中对此已发表了意见,故应当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引用的现有技术予以接受。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即“本体结合部放射状分布在该本体周围,且每一本体结合部相对于该本体的表面垂直或倾斜一角度设置”。
被诉决定认为,散热片以垂直或倾斜角度呈放射状分布在基体表面的散热器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其引用的证据为“US2005/0211416A1附图1-10、15-18;
TW201024653A1附图3-5、11”,本领域中为达到良好的散热效果,常常将散热片以放射状形式安装在基体表面,在安装时根据需要一般可以与表面垂直或与表面倾斜的方式设置。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电子设备热设计》、《电子产品结构与工艺》亦可以佐证。
根据上述2份公知常识性证据,本院认为,区别技术特征(2)的技术手段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被诉决定的认定有事实依据。
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2)已被现有技术所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
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本申请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散热器的结构的制造方法,基于同样的理由,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诉讼过程中奇鋐科技公司对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创造性的主张为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他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其未就被诉决定中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认定提出异议,因此,在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就被诉决定中关于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15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本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8146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由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何 鹏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诸方卉 书记员郑帅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64号 案 由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何鹏、张宏伟 法官助理:诸方卉 书记员:郑帅 裁判日期 2020年4月2日 涉案专利 “散热器的结构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1210272576.4)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申请;
创造性;
复审程序;
专利文献;
公知常识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原审原告):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判决: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8146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判主文: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23479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本申请提出的专利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专利申请驳回复审阶段可否引用实审阶段未引入的专利文献 裁判观点 虽然被诉决定中将专利文献CN1873958A作为“公知公用”的技术手段的例证有所不妥,但是驳回复审程序既是对驳回程序的救济程序,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复审程序中可以对驳回决定中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发现现有技术中已经披露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的技术手段,将其引入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价属于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避免了程序空转,鉴于奇鋐科技公司在复审程序及诉讼程序中对此已发表了意见,故应当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引用的现有技术予以接受。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