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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乾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417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乾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乾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41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乾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刁士磊。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乾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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