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247号 原告:杭州中天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明德路6号2幢。
法定代表人:冯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燕,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琳,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邢存粮,男,汉族,1989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盛,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简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广进街207号。
法定代表人:邢存粮。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盛,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中天模型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存粮、浙江简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期间,原告杭州中天模型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邢存粮、浙江简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中天模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天模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天模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杭州中天模型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中天模型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