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736号原告:黄东峰。
被告:宁津县兴隆电动工具门市部。
原告黄东峰与被告宁津县兴隆电动工具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
原告黄东峰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东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东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东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