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835号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凌博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蓉,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秦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周露。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秦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
后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