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初1139号原告:奥德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AutoFormEngineeringGmbH),住所地Fallmisstrasse2,8832Wilenb.Wollerau。
法定代表人:托马.马柯斯博士(Thomma,Dr.Markus),企业战略营销总监(ChiefMarketingOfficer)。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平伟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礼嘉镇礼洁路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81589E。
法定代表人:侯昌元,职务不详。
原告奥德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平伟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受理。
原告奥德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奥德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德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德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