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319号原告:杨雨峰,男,汉族,1983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诗颖,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瑞酆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银田工业区A5栋613。
法定代表人:李**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雨峰诉被告深圳市瑞酆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杨雨峰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雨峰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杨雨峰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雨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雨峰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馥维审判员 江剑军审判员 应 连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孟 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