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412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汇忻丰通讯器材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号2栋洪山宾馆电讯城东一楼C20、21号,经营者:姜玉红,公民身份号码:422127197003052728。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堰民,系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汇忻丰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姜玉红的丈夫。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汇忻丰通讯器材经营部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