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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金牌控股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13020号
案件名称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金牌控股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金牌控股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0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集和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潘孝贞,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涵,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玲,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牌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1000号1号楼195室。

法定代表人:沈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兵,北京优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开翔,北京优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磊,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牌控股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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