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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小崔茶庄、芜湖蚂蚁家族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940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小崔茶庄、芜湖蚂蚁家族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小崔茶庄;芜湖蚂蚁家族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940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小崔茶庄,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夷亭一村2幢11室。

经营者:王俊妹,女,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被告:芜湖蚂蚁家族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峨桥国际茶城乙-3#楼6(一层)。

法定代表人:方齐。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小崔茶庄、芜湖蚂蚁家族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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