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410号原告:李信昌,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佛山市优本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会天河工业区新有中路2号首层之四。
法定代表人:冯玲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良,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信昌与被告佛山市优本电器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信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信昌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李信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