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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亨汉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125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亨汉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刘亨汉;王向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25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

被告:刘亨汉,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王向辉,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城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亨汉、王向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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