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623行初46号 原告龙海市锦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紫泥镇锦田村尾厝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59371923T。
法定代表人姚惠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海军,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少凡,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紫光路4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8131569705XP。
法定代表人蔡亦全,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海市锦发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龙海市锦发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海市锦发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海市锦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文胜 审 判 员 林志晖 人民陪审员 郭晓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谢娴婧 书 记 员 卢艺萍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