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281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升宝百货有限公司松岗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23-25号,注册号:440********3034。
经营者:张伟华。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升宝百货有限公司松岗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相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