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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宠贝龙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纪玉军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知民初145号
案件名称青岛宠贝龙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纪玉军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宠贝龙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纪玉军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2知民初145号原告:青岛宠贝龙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南京路南端与西贤都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位长康,董事长。

被告:纪玉军,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青岛宠贝龙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纪玉军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岛宠贝龙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位长康,被告纪玉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宠贝龙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专利权号201830240776x的专利权属归原告所有;

2.本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纪玉军系原告公司总经理,在2019年2月11日青岛中院二审判令其返还公司营业执照、公章、法人章、合同章的情况下,被告拒不返还,并于2019年2月25日在公司法人、股东会、董事会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变更所需公司文件、私盖公章、法人章,将原本属于公司的宠物零售包装盒专利权变更至其个人名下,将公司资产占为已有。

被告纪玉军答辩称,1.涉案专利系其在原告公司成立之前的个人发明设计而非职务发明。

2.专利权人错误登记为原告公司,双方从未达成过任何协议。

3.被告是专利的真实发明人、申请人及权利人,在发现涉案专利权错误登记为公司名下后,依法履行了更名手续。

4.位长康企图利用公司名义霸占原告名下专利。

5.原告已经同意把专利转给我,有公司出具的证明。

6.其是公司总经理,有使用公章的权利。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名称为“宠物食品包装盒”、专利号为201830240776x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为青岛宠贝龙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5月23日,专利授权日为2018年11月27日。

纪玉军于2019年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权著录项目变更,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8日准予变更,将涉案专利专利权人青岛宠贝龙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纪玉军。

纪玉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1.“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一份,主要内容:甲方青岛宠贝龙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纪玉军。

经双方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申请的专利名为“宠物食品包装盒”的专利权完全转让给乙方。

本证明生效后,由乙方享有本专利的所有权利,并承担本专利的所有义务。

落款甲方处盖有青岛宠贝龙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章,乙方处有纪玉军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9年1月9日。

2.青岛宠贝龙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纪玉军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证明等材料。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3民初4044号案中,青岛宠贝龙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纪玉军返还公司营业执照、合同章、公章、法人章。

法院查明:2018年4月11日,青岛宠贝龙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设立时股东三人,分别为位长康占股比例47.5%、纪玉军47.5%、单一恒5%。

在该案庭审中,纪玉军认可自公司成立之时,为便于公司业务开展,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合同章、法人章等均由纪玉军掌控。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纪玉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青岛宠贝龙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有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公章、法人章、合同章。

纪玉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本院。

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2019)鲁02民终15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纪玉军提交印有青岛宠贝龙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文件一页,主要内容如下:外观专利设计名称:宠物食品包装盒设计发明人:纪玉军专利号:ZL2018302××××6专利申请日:2018年5月23日。

设计发明人:纪玉军专利号:ZL20183044××××1专利申请日:2018年8月13日。

这两项外观发明专利,公司应该和发明专利人签订使用协议或是使用报酬,不能只给报销一个申请费。

事实理由:这两项食品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设计发明人是纪玉军,公司也没有支付报酬,或签订协议合同。

根据这个事实理由,公司是不当得利,属于违法的,根据目前公司市场情况,决定返还设计人的宠物食品包装盒的两项专利的专利权人。

该份证据落款日期为2019年元月,日期上盖有“位长康印”,旁边盖有青岛宠贝龙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纪玉军以此证明涉案专利是其发明的,没有利用公司资源。

青岛宠贝龙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位长康称该份证据系伪造,公司公章系纪玉军私自加盖。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并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青岛宠贝龙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专利局的授权,取得了涉案名称为“宠物食品包装盒”、专利号为ZL20183024××××x的外观设计专利,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涉案专利权原属青岛宠贝龙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因纪玉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该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依法将涉案专利权人变更为纪玉军。

该“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实质为专利权转让合同,合同双方分别为青岛宠贝龙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纪玉军,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1月9日。

因纪玉军提交的“青岛宠贝龙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文件”、“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的形成时间均系在青岛宠贝龙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纪玉军返还公司公章案审理期间,经法院审理查明,纪玉军掌控着青岛宠贝龙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而青岛宠贝龙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两份证据不予认可,因此,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存疑,纪玉军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佐证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对两份证据均不予采信。

纪玉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瑕疵材料,将涉案专利权人由青岛宠贝龙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至其名下,侵害了原专利权人青岛宠贝龙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本院依法认定涉案专利权仍然属于原权利人青岛宠贝龙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纪玉军辩称涉案专利系其非职务发明创造,应归其所有的主张,超出了本案的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纪玉军可依法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名称为“宠物食品包装盒”、专利号为ZL201830240776.x的外观设计专利为青岛宠贝龙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纪玉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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