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2132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田冠百货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
经营者:隆茂良,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炳帆,广西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田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