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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陈联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27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陈联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联锟;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77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联锟,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联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林丽娟 审判员  徐 方 审判员  段若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泉 附件: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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