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23713号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101D1-7。
法定代表人:杨远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伟,男,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婕,女,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梦天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南海大道**花园城数码大厦**201-A150。
法定代表人:叶武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华,女,深圳市梦天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梦天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