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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辖终67号
案件名称咸宁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咸宁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辖终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咸宁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元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闸**广中西路****/div>法定代表人:李从瑞,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上诉人咸宁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23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咸宁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非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专门规定,而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一般案件管辖的规定。

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均在湖北省咸宁市,因此,本案应当由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案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该批复是对深圳市各级法院之间管辖的规定,而非上诉人争议的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原审法院两个跨省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

原审法院依据该批复认为其有管辖权错误。

三、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明显具有规避其他法院管辖的故意。

其在诉讼请求中主张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600万元,但其损失无计算标准,亦无任何法律依据,其主张损失600万元显然是为了达到在原审法院立案的目的,从而规避其他法院的管辖。

四、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侵权楼盘所在地均为湖北省咸宁市,其诉请上诉人使用的楼盘名称“金茂·仕中心”、“金茂花园”导致公众混淆和误认,该公众大部分为湖北省咸宁市的居民,故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便于查明案件事实。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咸宁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管理的楼盘项目上使用了被诉侵权的商标,并在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微信公众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上广泛宣传,导致其作为商标权利人的商誉严重受损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故深圳市的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法〔2017〕352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深圳市辖区内的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纠纷等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诉讼标的额为600多万元,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咸宁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虚增诉讼标的额以规避管辖,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咸宁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王晓琴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吴利书记员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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