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民初355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区儒林艾佳购物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五叶南街湖头桥水产品市场1-201号。
经营者,徐斌。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区儒林艾佳购物中心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