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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金坛区儒林艾佳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4民初355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金坛区儒林艾佳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金坛区儒林艾佳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民初355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区儒林艾佳购物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五叶南街湖头桥水产品市场1-201号。

经营者,徐斌。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区儒林艾佳购物中心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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