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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初59号之一
案件名称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59号之一申请人: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尚玺苑****。

法定代表人:谭岳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飞,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宇馨,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锦程大道兴小学)。

法定代表人:罗力三。

原告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受理后,申请人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出具了保函(保单号:PZPP2043010090000000××××),为申请人提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其未提交与本案诉讼请求中赔偿金额相关的直接证据,故对于其要求财产保全的金额,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原告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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