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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与章丘东方冷库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81民初1539号
案件名称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与章丘东方冷库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章丘东方冷库商贸有限公司;德州祥志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1539号原告: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崔贵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东方冷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任忠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美,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德州祥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闫俊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健,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琰,山东康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东方冷库商贸有限公司、德州祥志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2020年4月3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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