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101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莉,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忆品缘茶行,住所地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浙江江南名茶市场A1-1012。
经营者:王嵊生。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忆品缘茶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2020年5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忆品缘茶行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