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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七嘻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3民初42279号之一
案件名称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七嘻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七嘻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42279号之一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77号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907LX1J。

法定代表人:郑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910130198。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丹,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七嘻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新南社区深南东路2105号中建大厦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LEMD9P。

法定代表人:杨哲。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七嘻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对“迷你特工队”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共计1.1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另,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庭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元,由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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