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2129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64745L。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城,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