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6执7号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开元: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开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67.2元(含执行依据载明的合理费用3000元、受理费5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67.2元、执行费50元)。
被执行人已履行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6民初138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
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