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6民初475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阿宝电器商行,住,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富东街**/div> 经营者:郑巧瑜。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阿宝电器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德化县阿宝电器商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