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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波波、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知民终70号
案件名称林波波、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波波;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7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林波波,男,汉族,1988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波波因与被上诉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知民初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波波收到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波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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