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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贵阳市南明区惠灵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221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贵阳市南明区惠灵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区惠灵便利店;贵阳云岩财茂办公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216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辉,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钰婕,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南明区惠灵便利店,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天世纪新城**团******[水口寺社区]/div>经营者:周惠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旻,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思恩,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阳云岩财茂办公用品经营部,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花香村文体用品市场****div>法定代表人:舒凯。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市南明区惠灵便利店、第三人贵阳云岩财茂办公用品经营部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市南明区惠灵便利店、第三人贵阳云岩财茂办公用品经营部达成和解,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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