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57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香洲尚明灯饰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经营者:王某1,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尚明灯饰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