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717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萍铃,女,汉族,1984年9月18日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卓萍铃、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