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5022号原告:滁州云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苏滁国际商务中心4层409-2-2座。
法定代表人:孙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化铭,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孝娟,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极宠家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西路399号6幢5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月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江苏新高的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如,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滁州云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南京极宠家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陈久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因原、被告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