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1766号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新型防水材料产业基地(盘山县陈家)。
法定代表人:郑宪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择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市京广路大禹防水施工处,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运管站门口北侧。
经营者:张胜元。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河市京广路大禹防水施工处、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