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9346、3935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6001号天威花园广电文创中心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婕红,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贝依尔服装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良白路257号东毅工业园E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GU488M。
经营者:叶子源。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贝依尔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含合理费用)”,并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二宗案件受理费合计100元,减半收取共计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