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934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6001号天威花园广电文创中心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婕红,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玛莎比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城5号交易广场一楼1E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435037X。
法定代表人:古衍平。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玛莎比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用、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并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