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934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6001号天威花园广电文创中心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婕红,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易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发埔社区长发西路34号中宝通A1栋厂房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9633XA。
法定代表人:戴常云。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天易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