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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利客来集团平度购物有限公司灰埠超市、青岛利客来集团平度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1815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利客来集团平度购物有限公司灰埠超市、青岛利客来集团平度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利客来集团平度购物有限公司灰埠超市;青岛利客来集团平度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民初1815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星,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利客来集团平度购物有限公司灰埠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新河镇文化路81-9号。

负责人:姜志强。

被告:青岛利客来集团平度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福州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姜志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利客来集团平度购物有限公司灰埠超市(以下简称灰埠超市)、青岛利客来集团平度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客来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星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灰埠超市、利客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ZL20163006××××.X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合理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实际支出费用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成立于1984年,现已发展成为集研发,设计、制造及销售于一体,基础设施完善,技术力量雄厚的中国饮水杯行业的生产制造基地。

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杯子(富光凯迪塑玻口杯400m1)”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63006××××.X,申请日期为2016年3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9月21日,该专利目前仍处在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

二0二0年六月三十日,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的一款水杯使用了原告的上述专利,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

被告以盈利为目的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商品,属于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协商不成,为此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灰埠超市、利客来公司未答辩。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公证书,原告证明其享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2、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原告证明其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状态稳定。

3、专利缴费查询信息打印件,原告证明其对涉案专利已履行缴费义务。

4、公证书及实物,原告证明被告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专利权。

5、律师费发票,原告证明其支出律师费1万元。

经核实查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灰埠超市、利客来公司未提交证据。

根据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3月11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杯子(富光凯迪塑玻口杯400m1)”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6年9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06××××.X。

该外观设计专利现处有效期内。

原告涉案专利简要说明记载,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是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立体图。

2018年1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作出评价报告,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20年5月22日,申请人潍坊欣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山东省青州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6月30日,公证员孟某、蒋某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培杰来到位于平度市新河镇文化路81-9号“利客来超市”,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培杰现场购买了一个“尚泰简逸塑玻杯”,使用微信付款后取得该店出具的标有“青岛利客来集团股平度购物有限公司灰埠超市”收款小票1张。

公证人员对购买的水杯进行了封存。

山东省青州市公证处于2020年7月6日出具了(2020)鲁青州证民字第1570号公证书,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

庭审中,经合议庭查验,山东省青州市公证处对被控侵权产品封存完好。

观察被控侵权产品,整体为圆柱形设计,分为杯身、杯罩和杯盖,杯罩前后两面各有2个大小不同的矩形镂空。

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万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48.7元。

被告灰埠超市是被告利客来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本案中,授权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设计产品均是塑玻杯,两者相同。

观察授权外观设计产品图片,其授权外观设计具有整体为圆柱形设计,分为杯身、杯罩和杯盖,杯罩前后两面各有2个大小不同的矩形镂空的设计特征,与被诉侵权设计相比,两者设计特征相同,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赔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与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也未证明被告灰埠超市侵权获利数额,本院并考虑涉案专利类型,被告灰埠超市的侵权行为,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酌定被告灰埠超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由于被告灰埠超市是被告利客来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故被告灰埠超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被告利客来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利客来集团平度购物有限公司灰埠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ZL20163006××××.X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青岛利客来集团平度购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承担420元,被告利客来公司承担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两被告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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