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执63号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兴化市安丰镇千岛眼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兴化市安丰镇振安南路。
法定代表人:倪干英,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受理的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兴化市安丰镇千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兴化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兴化市安丰镇千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由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