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49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荣盛五金水暖经营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烽火五金建材水暖市场A6栋11号。
经营者:洪剑东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荣盛五金水暖经营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