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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利惠公司与钱可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2民初140号
案件名称140利惠公司与钱可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钱可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初140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百特瑞街**。

授权代表: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可训,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钱可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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