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686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淝南巨福源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经营者:巨某。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县淝南巨福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因和解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