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79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寿区郑冬梅副食店,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黄桷路1号B2幢1-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5MA5YUDDJ46。
经营者:郑冬梅,女,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寿区郑冬梅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