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194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馋馋餐饮店,经营者王菲,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槐荫馋馋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